| 有限公司與個人及合夥公司的比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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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資經營 |
合夥 |
私人有限公司 |
| 公司名稱 |
- 公司名稱沒有規定是唯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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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司名稱沒有規定是唯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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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司名稱必須是唯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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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-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。 |
-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。 |
- 據《公司條例》第5(1)(a)條的規定,
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 "Limited"。 |
- 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,
亦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及一個中文名稱。 |
- 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,
亦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及一個中文名稱。 |
- 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,
亦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及一個中文名稱。 |
| 股東人數 |
1 人 |
2 至 20 人 |
1 至 50 人 |
| 成立 |
- 開業一個月内申請商業登記証﹝稅務局﹞ |
- 業一個月内申請商業登記証﹝稅務局﹞ |
-需跟據香港法例中的公司條例登記組成, 書面公司章程及繳交登記費﹝公司註冊處﹞及商業登記費﹝稅務局﹞ |
| - 沒有規定 |
- 由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構成,
不一定有協議, 但多數合夥經營均有協議書 |
-需跟據香港法例中的公司條例登記組成, 書面公司章程. |
| 公司架構 |
- 沒有規定 |
- 沒有規定 |
- 依據香港法例 32章公司法之規定成立, 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有 1名股東, 1名董事, 及1名公司秘書,其身份是可以重疊的。 |
| - 沒有規定 |
- 沒有規定 |
- 兩名股東及董事都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; 公司秘書則必定要是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或是香港的法人團體(即香港有限公司)。 |
| 法律地位 |
- 無獨立法律地位 |
- 無獨立法律地位 |
- 屬法人組織, 有獨立之法律地位 |
- 只視為東主個人本身的延伸,
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和簽約 |
- 只可以合夥人名義共擁有資產和簽約 |
- 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署合約 |
| - 東主去世, 獨資經營亦告解散 |
- 商號的延續視乎合夥協議的條款,
如合夥人去世或破產, 合夥經營亦告解散 |
- 除非公司清盤,否則將永久存在 |
| - 以東主或商號名義進行法律訴訟 |
-雖然可以商號名義進行法律訴訟, 但合夥人均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|
- 公司本身可告人或被告 |
| - 東主不能與商號本身立約 |
- 合夥人不能與商號本身立約 |
- 公司可與其股東立約, 並可因此而產生訴訟 |
| 債務責任 |
-東主有無限的責任,若公司結束時資不抵債, 東主必須負上全部責任,有機會破產 |
- 合夥人對商號的債務有共同及連帶責任,
最少須有一位合夥人為無限責任,
其餘合夥人可為有限責任. |
-所有股東為有限責任, 以出資為限,
若公司結束資不抵債, 只需將公司清盤, 不牽涉個人 |
| 年結稅務 |
- 不需要核數 |
- 不需要核數 |
- 每年均須要核數, 並向稅局提交 |
| - 不需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週年報表 |
- 不需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週年報表 |
- 每年均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週年報表 |
- 私人開支不得扣除
(包括東主及其配偶之薪金) |
- 私人開支不得扣除
(包括合夥人之薪金) |
- 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
(董事之酬金可在公司扣除, 轉作個人入息稅中計算) |
| - 以較低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|
- 以較低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|
- 以較高的稅率計算利得稅 |
| - 東主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|
- 每位合夥人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|
- 公司不能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|
| 結業 |
- 可由東主解散 |
- 可單由一位合夥人解散 |
- 不能由單一位股東解散公司, 必需由法庭核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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